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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家不得以“最终解释权”为借口,侵害消费者的权利,因而此条款属于无效条款,并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。
【法律依据】
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》 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,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:
(一)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;
(二)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;
(三)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;
(四)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;
(五)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;
(六)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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