当事人订立合同,可以采用书面形式、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。
部分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:1)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;2)借款合同,自然人之间的除外;3)融资租赁合同;4)建设工程合同;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;5)技术开发、转让、许可合同;6)保证合同、抵押合同、质押合同;7)物业服务合同。
【法律依据】
《民法典》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,可以采用书面形式、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。
第四百条设立抵押权,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。
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,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。
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,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。
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,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,应当采用书面形式。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,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,视为不定期租赁。
第七百三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。
第七百六十二条 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。
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。
第七百九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,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。
第八百五十一条 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。
第八百六十三条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。
第九百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。